龙池湖游览公约

发布时间:2024-08-09         访问量:1949

为加强龙池湖及周边区域建设和管理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维护游览秩序,提高人民生活质量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参照《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》,结合管理实际,制定本公约。

第一条  本公约提及的龙池湖及周边区域(以下简称龙池湖)包括龙池湖水体、周边健身休闲步道及绿地。

第二条  南京六合龙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龙池湖管理单位,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池湖排放烟尘、有害气体,倾倒废弃物,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水。

第四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龙池湖焚烧树枝树叶、垃圾等杂物。

第五条  在龙池湖从事商业、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,须遵守城管部门疏导方案和本公约。

第六条  游客应当文明游览,爱护绿化和设施,遵守龙池湖游览公约,服从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,且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;

(二)携带有碍人身安全、环境卫生的宠物;

(三)使用各类鱼竿、弹弓等工具垂钓、捕捉或者伤害龙池湖内鱼虾、老鳖等水生动物及鸟类;

(四)损毁树木花草;

(五)在龙池湖水体内游泳、洗澡、清洗衣物杂物等;

(六)未经管理单位批准,擅自驾(骑)车进入;

(七)酗酒闹事,影响游览秩序;

(八)其他损害绿化、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。

第七条  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。

第八条 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,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劝导、批评教育、暂扣违规工具等处理措施,并有权追究赔偿责任,对拒不配合情节严重者,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九条  本公约解释权归龙池湖管理单位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

2024年8月9日


← 返回上一页